煤价形成机制应有公平分配资源的视野 | |||
煤炭资讯网 | 2008-12-12 10:30:34 煤市分析 | ||
近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在2009年煤炭产运需衔接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根据目前的情况,发改委取消了今年上半年出台的煤炭“限价令”,现在的煤炭价格由市场调控。
其实,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国际煤价已经下跌50%以上,而国内煤价更是深幅下挫,前期相对坚挺的焦煤价格也从11月下旬开始巨幅下跌。限价令所规定的价格早已大大高于市场成交价,所以限价令无论存废都与现实无太大关系。 煤炭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所占比例最高的能源品种,但这种资源的分配却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2008年的煤炭价格可以作为该问题的缩影,上半年价格上涨过快导致一些发电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下半年煤炭价格大跌则同样引起焦炭生产企业步履艰难。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运行中产生的问题本应由企业自身解决,但在煤炭行业中产生的问题却令政府管理部门频频关注。“限价令”就是这一现象的集中反映,由于电价实行政府管制,作为发电原料的煤炭价格就不能完全由市场调控。 简单用“市场化”与否来判断煤炭价格问题显得单薄无力。从形式上看,在煤炭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企业主体实现,而各个主体之间依靠价格来分配资源,这本身具备了市场化的形态。但在这一产业中却总是存在非市场的因素,例如价格上涨过快会导致“限价令”的出台。有观点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电价的管制,正是由于电价不能实现按市场供求定价进而导致了上游产业(煤炭)的市场化难以彻底。按照这一逻辑,电价的市场化是这一系列矛盾的结点,那么实现市场化电价也就实现了煤炭市场的完全市场化。 市场原教旨主义无疑让问题过于简单。为了看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煤炭的消费主体进行分割。一部分是工业企业,他们对煤炭的需求较大且受市场冷热影响,波动幅度较大。另一部分是居民消费,这里应当包括居民用电和居民供暖所使用的煤炭资源,特点是需求稳定、刚性较强。经济的冷热通过工业企业的需求变化反映到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按照市场反馈回的信息调整。这里工业企业无疑是价格的决定者,同时还可以根据价格来调整生产;另一个部分里,居民消费对价格并没有任何影响,同时也不能按照价格变动主动调整消费。那么居民消费就不应该承担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这里体现为市场法则精神。另外,从社会公平角度,政府也不可能允许居民必需品价格出现周期性大幅波动。 市场的分割既是管制的原因,也是煤炭价格市场化难题的症结。其实解决这一问题有成熟的方案,一种方法就是分割资源以应对分割的市场,居民消费采用政府定价,而企业消费则应用市场法则。我国现行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带有分割资源的精神,重点合同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用于发电企业。目前的问题在于资源分割不明,且合同执行率较低,重点合同煤有名无实。另一种方法就是对居民消费适时补贴,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之上便自动触发补贴机制,将市场波动的风险排除在居民消费之外。 “市场化”本是一个中性词语,但有时却被不恰当地贴上了“先进合理”的标签。对于煤炭价格机制来说,市场化、半市场化还是非市场化并没有太多的意义,任何方法都需要在合理分配资源的同时,保证居民生活的正常消费。政府需要保证资源分配的合理,从此意义上说,限制价格并一定完全不合理,而目前短期的“市场定价”,也并不代表长期的市场化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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