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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纳雍群力煤矿“11·8”突出事故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复

煤炭资讯网 2008-9-13 11:09:18    要闻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复,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受到查处。   
 
  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结案的通知》,对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如下:对群力煤矿法定代表人刘龙灵、总经理李天祥、矿长郭玉发、生产矿长万建生、安全矿长胡凌清、总工程师肖永立、通风队队长白希民、调度室主任徐金尧和纳雍县煤管局副局长岳平、纳雍县安监局工程师肖兵等10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责任人受处分  
  给予毕节地区安监局局长李逸侬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地区煤管局局长刘兴科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地区安监局总工程师王成军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地区煤管局总工程师鲁茂言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地区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杨大钢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地区煤管局生产协调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舒毅撤职处分;给予纳雍县县长郭华记大过处分;给予纳雍县副县长张华清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纳雍县安监局局长卢启华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纳雍县煤管局局长陈家敬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给予纳雍县组织部副部长李伟(2004年2月至2007年4月任纳雍县煤管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纳雍县安监局副局长蔡勇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纳雍县安全监管局工程师郑凯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纳雍县煤管局副局长宋韵撤职处分等等。 
   
  群力煤矿被处罚款200万元  
 

  群力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安全隐患,由贵州省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群力煤矿处以罚款200万元;依法吊销贵州天宝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瓦斯等级鉴定资质,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 方正伟  编辑: 金都


来源:金黔在线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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