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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前开展严打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行动

重庆打击非法煤矿 死一矿工罚50万

煤炭资讯网 2008-9-15 9:43:44    要闻
  
    昨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下达通知,今年10月底前,全市将统一开展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集中打击行动。据悉,此次活动将建立群众监督制度,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将获万元奖励
  
    今年以来,重庆市一些地区非法煤矿偷采国家煤炭资源、合法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多起安全事故。
  
    为此,重庆市将于今年10月底前,在全市统一开展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集中打击行动。
  
    据了解,此次行动将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问题属实的,将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
  
    非法煤矿罚款百万元
  
    在本次行动中,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经发现,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100万元罚款。同时,对非法煤矿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撤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对违法生产煤矿,由有关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或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措施。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处以20万元罚款。
  
    死亡1人罚款50万元
  
    根据通知,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量化规定引咎辞职标准
  
    通知规定,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两处及两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充当保护伞将开除公职
  
    同时,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通知规定,为非法违法煤矿充当保护伞,违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时代信报 作者:何清平 梅佳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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