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保护宁东煤炭资源开发 | |||
煤炭资讯网 | 2008-9-24 13:25:08 要闻 | ||
【本网讯】 9月19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刚刚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作为一部全面规范宁夏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对宁东煤炭资源开发与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
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面向新世纪为前面实现宁夏跨越式奋斗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自开工建设以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各地及相关企业积极参与下,目前,各项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前不久,国务院正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明确了要“高水平建设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要求,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宁夏经济建设的关心和支持。为了依法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在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专门作出具体规定。 在开发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宁东煤炭基地内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由符合煤炭开发准入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作为开发主体,与配置煤炭资源的企业合作,实行投资多元化联合开发。”。在利用方面,第二十八条规定:“宁东煤炭基地内的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大型煤化工、煤电铝一体化等煤炭深加工项目。煤炭资源的配置量应当依据配置资源项目的建设规模和煤炭消耗定额确定。”在保护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宁东煤炭基地内已经批准开办的小煤矿,不得配置新的资源量,不得进行扩建。对适宜大型煤矿企业开采的资源,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资源整合和矿井改造;对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开采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关闭,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者折价入股;属于浪费资源严重、没有安全保障的小煤矿,由原审批机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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